海口一男子去世 留下三处房产 一个私生女出现 “我想继承我父亲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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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死前“出轨”
死后留下三份财产
结果却引发一场“遗产争夺战”
朱倩,非婚生,最初与死者匹配
和4个婚生子女
你我之间的争论,不会让步
最终上法庭
原告
我要继承属于自己的那份遗产。
20世纪50年代中期,朱明俊和裴元相遇。按照海南当地的习俗,他们彼此结婚,组成了自己的家庭。接下来的10年,朱明俊原本生了四个孩子,两男两女。虽然他的生活并不令人羡慕,但他的家庭很幸福。
1993年,两个孩子都是成年人。然而,已经到了天命之年的朱明俊,遇到了女人张莉,两人相爱了。两年后,张莉给朱明俊生了一个女儿,名叫朱倩。
自从朱倩出生后,朱明俊就和这对母女住在一起。2012年,朱明俊在海口的房子被政府征用,他在海口某区获得了两套房产。2013年,朱明俊让张莉住在其中一栋房子里,张莉也为此购买了家具和家用电器。然而,这种生活只持续了一个月,由于朱明俊的妻子和四个非婚生子女的反对,张莉不得不和朱倩一起搬出了房子。
2014年,朱明俊因病去世。去世前,他在海口留下了三处房产。现在,已经长大的朱倩认为他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朱倩认为,自父亲朱明俊去世后,她曾不止一次要求原配偶和4名婚生子女继承朱明俊的遗产,但对方置之不理。
“虽然我是朱明俊的私生女,但我仍然依法享有继承朱明俊个人遗产的权利。”朱倩说,原婚姻是朱明俊的配偶,四个孩子是朱明俊的婚生子女。这五人也应该是朱明俊个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她只需要她那份遗产。
但朱明俊的遗产,全部由原配妻子和四位已婚女性持有和保管。作为朱明俊的合法继承人,朱倩依法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因此原婚姻和非婚生四个子女侵犯了朱倩的合法权益。为此,朱向法院起诉五名上诉人,请求法院裁定其享有朱明俊个人遗产的十二分之一,包括朱明俊的定金。
被告
原告和爸爸没有亲子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但在朱明俊的原配妻子和4个婚生子女眼中,朱倩和朱明俊没有亲子关系。即使朱倩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朱倩的父亲为“朱明俊”,母亲为“张莉”,原妻子及4名婚生子女认为该《出生医学证明》不具有证明朱倩与被继承人朱明俊有亲子关系的效力。由于医疗机构没有法定义务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且朱倩的母亲张莉未与朱明俊登记结婚,朱倩出生时未与朱明俊进行亲子鉴定,《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满足“作为推定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条件。
同时,他们认为朱明俊与原夫妻感情深厚,育有两子两女。朱明俊为了照顾家人,互相尊重,和原夫妻一起努力。他和妻儿一起生活了几十年,度过了一生。他们夫妻感情深厚,家人都很幸福,很幸福。
另外,婚生的四个孩子也认为,朱明俊到了知天命的年龄,已经没有违背伦理道德的需要生孩子了,孩子既结婚又长大,不可能有继续香火或者养孩子的必要和打算。在朱明俊生病期间,他们再也没有看到朱倩在家照顾或关心朱明俊。即使在朱明俊的死亡和葬礼期间,他们也没有
曾见朱倩来送朱明军最后一程。现在朱明军去世后,突然就冒出一个女儿向他们主张继承朱明军的遗产份额,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极为荒谬的一件事。判决
非婚生女享有涉案房产十二分之一份额
为了能够证明朱倩与4名婚生子女之间否存在同父异母的姐妹、兄妹亲缘关系,朱倩曾向法院申请进行DNA鉴定,但因4名婚生子女拒不到场配合鉴定工作,法院在2020年初终结了这项鉴定。
不过,根据朱倩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法院认为,因朱倩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其是朱明军的亲生女儿,而4名婚生子女却拒绝配合进行亲缘关系鉴定,所以法院认定原告朱倩是朱明军的亲生女儿。
确定朱倩是朱明军的亲生女儿后,朱倩顺理成章就有权利继承朱明军遗留下的遗产。因本案涉及的三套房产登记的产权人均是朱明军,对此,三套房产应当由朱明军与院裴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朱明军去世后,上述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院裴、5名子女继承。
关于朱倩主张继承朱明军银行存款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原配和4名婚生子女均辩称,朱明军没有银行存款。而朱倩也没有举证证明朱明军去世时有银行存款,所以朱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此,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朱倩对涉案的三套房产均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针对此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认为,根据已经施行的《民法典》,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如果被继承人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遗产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罗荣称,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朱倩是朱明军的非婚生子,那么对于朱明军的遗产,她将与朱明军的4个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她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53的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所以,尽管登记在朱明军名下有三套房产,但这三套房产是他与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朱明军的配偶。在朱明军的配偶分割一半后,剩下的一半将是朱明军的配偶、4个子女及朱倩各分得一份。
罗荣最后特别提醒: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的鉴定有新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那也就意味着非婚生孩子的父或母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是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利提起亲子关系的鉴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女子也可以提起亲子确认之诉。这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多了一层保护。此外,如果想遗产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分割,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设立遗嘱,这会避免一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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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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