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你买的商品房已经符合交付条件 请自行接收 法院:没有!
开发商有义务通知业主为其出售的商品房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即使出售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符合交付条件,也不能免除开发商的通知义务。
基本事实
2016年4月26日,黄购买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和一套车库,总价款为人民币1,184,150元,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交付该房屋。逾期超过90天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该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后,一家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交付了上述房屋。因此,黄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666元,逾期申请违约金10,931.23元。
据房地产公司介绍,黄买房时,房子是现房。2016年10月,房地产公司通知黄于2016年12月30日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黄至2017年7月14日才办理收楼手续,收楼延误132天,故反诉黄应支付逾期收楼违约金15587元。
法院判决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黄承认该房屋于2017年7月3日被收回,逾期天数为184天。根据合同约定,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应按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21,788.36支付违约金,黄不存在逾期收房行为。某房地产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产权手续,不存在违约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房地产公司向黄支付迟交违约金21666元。宣判后,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房屋及车库的出卖人,有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面通知买受人黄某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即使涉案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符合交付条件,房地产公司也不能免除通知义务。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0月声称黄某某购买的房屋为现房,并通知黄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视为开发商公司未履行通知收回房屋的义务,房地产公司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不良后果。综上所述,房地产公司构成逾期交房,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黄没有逾期收楼。
编辑|方帅供稿|民武亭陈诚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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