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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眼睁睁看着女孩死亡 被停职 “不会游泳”不是借口

发布于:2020-12-05 被浏览:3512次

虽然不能要求警察掌握游泳技术,也不要求警察在第一时间扮演跳水救人的英雄,但至少要体现基本的职业规范。

12月4日,安徽省安庆市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女子想投湖自尽,但警察及时赶到,但不幸的是,这名女子在警察从站在浅水区到投到深水区的处理过程中没有果断行动,最终悲剧发生了。现场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当地警方发出通知,称警方辅警暂停调查。

辅警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网上有一些争议。

看了视频,有些人觉得警察一开始有机会把人拖回浅水区,但是女生们投鼠忌器后,警察只是手拉手走了几步就撤了,耽误了一段时间才有人跳入水中救人,整个救援过程缓慢而不专业。

但也有人认为不太“上帝视角”。警察一开始可能无法判断女生真的会跳入深水区,但警察第一时间不潜水救人的原因可能是不会游泳。不能要求每个警察都会游泳,“舍己救人”太贤者标准。

哪个观点更客观合理,不妨看个比较案例。2014年,山东德州一居民在一个人工湖中落水。警察赶到后,组织现场人员打捞。周围的人提供了梯子、绳子等工具。另一个群众说他们会游泳,主动下水救人。但是已经来不及救那个溺水的人了。

事后,死者家属警告群众打官司,辩称警察没有履行法定的帮助群众的职责。经过一审和二审,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警员没有配备任何抢救溺水人员的抢救设备,但到达现场后,他们搜寻了抢救工具,并组织了现场人员的抢救。因此,认定警察未履行法定职责。

现场视频中看到的安庆惨案与德州案有很多相似之处。警方接到报警,有人投河自尽。按理说,即使此刻没有会游泳的警察,至少警察也要携带相应的救生设备到现场,救援方案要提前考虑。但从现场画面来看,涉案的辅警既没有专业的救援装备,也没有专业素质,整个过程都是业余的,甚至有些慌乱。

在上述判决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引用了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其第23条规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警察应当严格,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警械;专职警官应掌握基本的救援、救灾和医疗救援技能。”第52条规定,“110警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枪支、警用装备、防弹衣、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护装备。”

显然,我们不能要求警察在第一时间掌握游泳技术,扮演跳水救人的英雄,但至少要体现基本的职业规范,让人们看到警察的职业素养,做到最好。不幸的是,视频中的这些警察很难达到这个基本的预期,至少他们没有按照规定携带“救援装备”。

除了涉及到警察的问题,当地公安系统是否对警察进行了到位的培训,救援设备是否配备齐全,也需要后续的调查和说明。总之,争论警察到底该不该游泳,无疑偏离了话题的重点。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敬一山

编辑王玉涛

标签: 民警 德州 救人